浙江省乡村医生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和注册:
(一)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按规定日期到辅导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两期。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辅导站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手续请假,如无特殊原因,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不退学费。
各辅导站在每学年开学后20天内,将本站学生注册情况和学籍变动情况造册上报分校,分校汇总造册上报省校。
(三)
注册学生必须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包括:录取时招生部门转交的考生档案材料、学生学籍卡、奖励或处分的决定,学年小结以及毕业鉴定等,学生毕业时,将该生的学籍档案转交所在乡政府归档。
学生学籍档案由各辅导站负责建立,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成绩考核
(一)
学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科学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成为具有中等卫生专业技术水平,立志为基层卫生保健事业服务的实用型人才。
(二)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考试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和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三)
对学员学业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知识,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
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发证书的依据。
(四)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及教务工作,由省校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一般不得变动,必须变动时,须报请省校批准。
(五)
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凡作业缺三分之一以上或面授缺课累计时数超过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待上述项目补齐并合格后由辅导站签注意见,报省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一次统一补考。
(六)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辅导站领导批准。对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除该门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论处外,不得参加补考。
(七)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凡达60分以上(含60分)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按“不及格”记载,并均注明“补考”字样。
三、毕业
(一)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乡村医生”证书,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发给“乡村医生”证书;补考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的学员离校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持结业证书换领“乡村医士”证书。超过一年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颁发证书。
四、纪律考勤
(一)
学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二)
学员应按时参加集中面授辅导,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须事先经辅导站批准。凡未经请假无故缺课超过面授课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三)
班主任应详细记载学生的出勤情况,每学期结束后记入学籍卡。
(四)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1、 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 一学期内累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面授课无法参加者;
3、 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学习者。
(五)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由辅导站分校签注意见,报省校批准,由省校发给休息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两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习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六)
学员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向辅导站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经分校审查并上报省校批准后,原则上转下一个年级学习。
(七)
因病休学的学员,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以自动退学处理。
(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员,可准予退学或勒令退学:
1、 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 学年内旷课累计时数超过学年总面授时数二分之一者。
3、 确实不宜再学习者。
4、 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九)
学生退学或令其退学,由辅导站写出报告签注意见,分校审核批准,报省校备案。由辅导站通知学员所在乡村,学员退学后。即取消学籍,不得办理复学。
五、转学
(一)
学员一般不得转学,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在原辅导站继续学习,经本人申请,持单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由转出转入辅导站签注意见,可办理手续。学费一律不予转送。
学员转学,学籍档案应同时转出转入。
六、奖励和处分
(一)
每门课程结业统考,卷面成绩90分以上,名列全省前30名者,由省校给予表彰。每门课考试结束后,省校按及格率高低(及格率相同者参照参考率和均分)给分校排名次(第一名一个、第二名二个、第三名三个)并对前三名的辅导站给予表彰。
凡受表彰的学员,其有关资料均归入学员学籍档案。
(二)
对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进行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叫不改的学生,可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受处分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消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员,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 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害和危害者。
3、 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4、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四)
处分的审批程序:“警告”、“记过”由辅导站批准,报分校备案,留校察看由辅导站签注意见,分校批准,报省校备案,“开除学籍”由辅导站、分校签注意见,省校批准。
处分和撤消处分的处理意见,都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其有关材料归入学员的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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